-- 民 102 創社訂定
- 社員依法有使用本社資源之權利。
- 社員有繳納社費之義務(一零二學年度上學期四百元)。
- 社團有參加活動之義務,因故不克參加應事先辦理請假。
- 社長、副社長由全體社員投票產生,任期滿一個月後,如認為社長或副社長不適任,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一連署,得提起罷免案。
- 舉行罷免投票,全體社員過半數同意罷免,社長或副社長應自動解職,並重新改選社長或副社長,新社長或副社長名單報課外組核備後生效。
- 社長、副社長之外的幹部由社長或副社長直接指派,其罷免亦同,新幹部名單並報課外組核備後生效。
本社團最高決策機構為社員大會,其餘各組依需求、性質得設召開組會議。
- 社員大會: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,分別於學期開始及學期結束,由社長召開,其學期初為公布該學期行事曆及活動,期末則為學期檢討與下學期的活動規劃。
- 臨時會:由社長或經社員四分之一之連署始可召開,討論臨時性重要社務。
- 各組會議:由各組依需求、性質召開。
本章程應由各幹部擬定後,交由社員大會經由三分之二社員同意後通過,將於通過後的新學期生效,其修改亦同。